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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吕**、吕*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诉被告吕**、吕*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吕*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共生育二子,长子吕**、次子吕*乙,均已成家独立生活。现原告年迈体弱多病,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每年各给付赡养费3000元,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凭据由二被告各承担二分之一。

被告辩称

被告吕**、吕**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共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吕**、次子吕*乙,均已成家独立生活。现原告以年迈体弱多病、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每年各给付原告赡养费3000元,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凭据由二被告各承担二分之一。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审理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原告年迈体弱多病、又无收入来源,二被告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2014年始,被告吕**、吕*乙于每年12月31日前各给付原告吕*某赡养费3000元;原告的医疗费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后凭据由被告吕**、吕**各承担二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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