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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与张一X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XX诉被告张一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被告张一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由于年龄高造成身体虚弱,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赡养费均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赡养费每月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多年来始终在尽赡养义务,被告现在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因为被告本身也没有工作,原告有6个子女,其他子女也应该尽赡养义务。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之母。原告与其夫育有六名子女,为长女张*X、次女张*X、长子张*X、三女张*X、四女张*X、小女儿张一X(即本案被告)。原告之夫在多年前已经去世。

原告现无生活来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子女依法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考虑到原告无经济收入及原告其他子女亦应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自2014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500元赡养费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一X自2014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宋XX赡养费500元;

二、驳回原告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张一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一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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