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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等与笪*等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纪某某、上诉人笪*因赡养费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纪某某、上诉人笪*、被上诉人笪*、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纪某某与丈夫共生育五个子女:即笪甲、笪*、笪*、笪丁及另一女笪A(于2012年6月8日去世)。纪某某患有癌症,现纪某某以生活需人照顾为由起诉要求四子女每月各支付赡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元,要求医疗费由四子女共同承担。

审理中五当事人均认可:

1、纪某某月收入1,931元;

2、笪甲月收入4,079元;

3、笪乙月收入960元;

4、笪丁月收入2,059元。

另查明:纪某某经住房动迁后有一笔动迁款。为该动迁款,纪某某、笪*、笪*、笪*、笪*正在诉讼处理,纪某某有动迁款可得。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笪*、笪*、笪*、笪**某某之子女,对纪某某有赡养义务,纪某某年老体弱,患有癌症,确需他人相应照顾,笪*没有提供收入证明,但笪*表示在工作,应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考虑到纪某某有养老金且另有一笔动迁款可使用,笪*不同意每月付1,000元理由合理。但笪*、笪*、笪*都自愿每月支付1,000元,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1、笪甲自2013年6月起每月支付纪某某赡养费500元;2、笪*、笪*、笪丁自2013年6月起每月支付纪某某赡养费1,000元。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纪某某、上诉人笪*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纪某某上诉称:纪某某一生辛劳,现体弱多病又身患癌症,需要支付大额的医疗费用,生活起居也需专人照顾。上诉人的子女中,笪*的经济条件最好,完全有能力与其他兄弟姐妹一样支付同等数额的赡养费。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由上诉人笪*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或一次性支付赡养费12万元。

上诉人笪*上诉称:笪*现在外租房居住,每月还要支付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纪某某虽然患有疾病,但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笪*向*某某支付赡养费250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笪*答辩称:自己虽然只有低保收入,但愿意打工赡养母亲,且母亲生病后,自己一直尽力照顾母亲。笪*在兄弟姊妹中收入最高,应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同意纪某某的上诉请求,不同意笪*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笪*答辩称:自己与母亲住在一起,一直尽力赡养母亲。同意纪某某的上诉请求,不同意笪*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笪丙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审理中,笪甲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发生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纪某某现年迈多病,生活确需照料。笪乙、笪*、笪*自愿每月给付*某某抚养费1,000元,原审法院根**某某生活实际需求以及纪某某的收入情况,判令笪*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这些钱款已能基本保障纪某某日常生活的开支及护理的需求。现纪某某坚持要求笪*每月负担赡养费1,000元,缺乏依据,本院难予支持。二审中,笪*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纪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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