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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何**与张**、张**、张**赡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何*与被告张*乙、张*丙、张*丁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与被告张*丙、张*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何*诉称,两原告婚后共生育二子、一女,即本案三被告长子张*乙、次子张*丙、女儿张*丁。三被告现均分家生活。两原告也单独生活至今。目前二原告年多体弱,特别是2013年原告何*生病支出1万多元医疗费,致原告生活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三被告自2014年1月开始承担两原告的赡养义务,三被告各自每年给付两原告生活费合计5770元。2、二原告的责任田由三被告各自耕种。3、两原告的医疗费由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如需护理由三被告共同请护工进行护理。4、2013年何*的医疗费12045元扣除合作医疗支付的部分,余额由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丙辩称,其实,我是没有办法才来动员我父亲起诉张*乙的。我和张*丁的赡养费其实都愿意给,2013年度的医疗费也是我出的,只是我大哥张*乙既不出钱还对两位老人动手,现在实在忍无可忍。对于原告主张我们每人每年给两位老人5770元,我没有意见。他们说多少,我给多少。关于医疗费三人均摊我没有意见,以前大头医疗费是我出的,共出了5000元,我姐姐张*丁出了3000元,我的侄女也就是张*乙的女儿出了2000元,还有人家看望我妈妈送了2000多元人情,被告张*乙分文未出。

被告张某丁辩称,对于原告主张我们每人每年给两位老人5770元,我照出。关于医疗费三人均摊,我同意的。2013年度何*的医疗费我已经负担了3000元。

被告张*乙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何*共生育二子一女,即本案三被告张*乙、张*丙、张*丁。现三被告均已成家,两原告目前单独生活。因两原告与被告因赡养问题发生矛盾,两原告于2014年1月诉至本院,诉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自2014年1月开始承担两原告的赡养义务,三被告各自每年给付两原告生活费合计5770元。两原告的医疗费由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如需护理由三被告共同请护工进行护理(如果三被告可以自己照顾两位老人就不需要请护工,如果他们没时间就要请护工。)。2013年何*的医疗费扣除合作医疗支付的部分,余额由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张**的户口登记簿复印件、原告何*、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确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两原告已达法定赡养年龄,且年老体弱、缺乏生活来源,要求三被告承担赡养义务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两原告主张三被告各自每年给付两原告生活费合计5770元,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及三子女的经济能力、生活状况等因素,由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两原告的生活费共计300元。原告主张三被告分担原告的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考虑到2013年张**的医疗费已实际支付,且无医疗费票据支持,故本院难以支持。根据目前原告的身体状况,三被告应在两原告生病期间共同护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2014年1月起,被告张**、张**、张**每人每月各自支付原告张*、何*的生活费共计3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各结算当年费用的一半。

二、原告张*、何*从2014年1月起的医疗费由被告张*乙、张*丙、张*丁平均分担,均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凭票结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张*、何*生病期间由被告张*乙、张*丙、张*丁共同护理。

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乙负担17元,被告张*丙负担17元、张*丁负担16元。(原告已垫付,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上诉于南通**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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