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徐*与被告薛**、薛*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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