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溶溶、杨**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任溶溶、杨**、宋**(以下简称任溶溶等人)因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滨湖区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锡行诉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溶*等人以滨湖区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无锡**滨村史巷13号房屋在拆迁过程中,滨湖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故请求:1、责令滨湖区政府撤销与任**签订的0000148号史巷13-1号《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2、责令滨湖区政府返还杨**、任溶*名下面积为57.78平方的无证房屋及评估款2458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滨湖区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2006年5月31日,无锡**有限公司与任**就无锡市滨湖区湖滨村史巷13-1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了编号为0000148号《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任溶溶等人请求撤销《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返还房屋和评估款,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任溶溶、杨**、宋**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任溶*等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涉案房屋已经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任溶*等人在涉案房屋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就补偿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任溶*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任溶*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