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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徐**因诉江苏省公安厅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宁行诉初字第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以江**安厅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徐**因1991年4月11日在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果园停车场大站口边果园饭店旁的非机动车道上遭受交通事故,而江**安厅下属人员在处理该交通事故中存在造假等违法行为,为此,徐**长期以来不断的向县、市、省三级公安机关(含江**安厅)上访、投诉,但一直未得到回应。故请求:1、判令江**安厅出示1991年4月11日发生在溧阳市上兴镇果园停车场大站口边果园饭店旁交通事故原始档案材料,并判令江**安厅当庭公开出示徐**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据;2、判令江**安厅履行法定职责并对u0026amp;ldquo;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u0026amp;rdquo;的收款人u0026amp;ldquo;徐**u0026amp;rdquo;作文迹指纹司法鉴定后给徐**司法鉴定结果;3、判令江**安厅赔偿因未履行法定监管监督职责而给徐**造成不应有的各项经济损失2192000元,并附赔偿汇总表一份;4、判令江**安厅对制造伪证、造假违法行为人郑**、荀**、陶*兴劝退出公安队伍并责令三人用书面向徐**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徐**如认为所诉的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造假等违法行为,侵害其权益的,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徐**向江**安厅上访、投诉的行为符合《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徐**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所诉事实与理由及请求事项与一审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及请求事项基本相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徐**诉请属于信访行为,故本案所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原审裁定对徐**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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