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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周**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周*、周**、花汝妹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宁行诉初字第000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周**、花汝妹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1月3日,周*、周**、花汝妹收到一份没有签名及盖章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称:u0026ldquo;根据南闸街道规划建设要求,以下规划控制区内所有坟墓急需迁移u0026rdquo;。后周*、周**、花汝妹电话咨询,南闸街道称系u0026ldquo;依据苏*地(2013)956号文件进行坟墓的迁移u0026rdquo;。2015年2月11日,周*、周**、花汝妹回乡过年时得知坟墓已被毁,先祖的骨灰盒不知去向。经调查发现,苏*地(2013)956号文件将江阴市南闸街道涂镇村土地建设用地划拨给了惠**械公司,作为工矿仓储用地。该划拨行为未经过合法招投标程序,且在文件下发时该地块并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程序,明显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周*、周**、花汝妹认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的苏*地(2013)956号文件违反法律规定,而依据该文件强迁周*祖父周**及伯父周**的坟墓亦是违法行政行为。故请求:1、判令苏*地(2013)956号文件违法;2、判令江苏省人民政府u0026ldquo;在未经告知、协商的情况下,作出苏*地(2013)956号文件划定征收范围内的涂镇村坟地u0026rdquo;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周*、周**、花汝*认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13)956号批准征地的行为侵害其权益,应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经释明,周*、周**、花汝*坚持直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周*、周**、花汝*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周*、周**、花汝妹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为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诉讼主要是国有集体土地资源的确权之诉适用前置程序,本案当事人对相应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需要通过确权之诉来确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诉请符合法院受案条件,原审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该款中的u0026ldquo;最终裁决u0026rdquo;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案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阴市2013年度第10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地(2013)956号)批准征用土地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最终裁决情形。因该u0026ldquo;最终裁决u0026rdquo;从法律程序上排除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故周*、周**、花汝妹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周*、周**、花汝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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