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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等行政给付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单*等18人因诉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02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单*等18人申请再审称,其是对2014年省人社厅为单*等18人调整、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行为提起诉讼。单*等18人于2014年6月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6月,单*等18人以省人社厅为被告,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单*等18人于1998年9月前从南**商银行、农业银行系统退休,退休后由原单位发放事业单位退休养老金;1998年9月,遵照**务院通知,单*等18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江苏省管理,由省人社厅依法履行管理职责;2014年4月,省人社厅再次为单*等18人调整、发放企业退休养老金,该行为侵犯了单*等18人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规定执行的退休养老财产权利。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省人社厅为单*等18人调整、发放企业退休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恢复单*等18人”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的退休养老待遇。

另查明,根据**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1998)28号文)的规定,本省从1998年9月1日起,将农业银行等原行业统筹系统退休人员全部按照企业性质接受并纳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等18人亦在此移交之列。

另查明,单*等18人中的沈**曾就同类问题,以省人社厅为被告,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江苏省**民法院作出(2013)宁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驳回沈**的诉讼请求。沈**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沈**提起该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遂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苏行终字第0068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2013)宁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驳回沈**的起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务院国*(1998)28号文的规定,本省从1998年9月1日起,将农业银行等原行业统筹系统退休人员全部按照企业性质接受并纳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案中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自1998年9月起就一直延续下来的的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最初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时间发生在1998年9月,因此,单*等18人的起诉已经超过5年最长起诉期限;单*等18人中的沈**曾就同类问题,以省人社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本院以(2013)苏行终字第0068号行政裁定,驳回沈**的起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单*等18人就同类问题提起本案诉讼,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单*等18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单*等18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单*等18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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