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等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王**(以下简称李**等三人)因诉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铜山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徐*初字第00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等三人与被上诉人铜山区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李**等三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等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李**、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李**、王**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