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南京市卫生局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行诉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起诉称:起诉人向南京市卫生局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在医学技术鉴定过程中,南京**办主持人用南京市卫生局伪造的假材料替换了法医专家组的医学技术鉴定材料和鉴定结论,现请求法院判令由原法医专家组进行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张**的诉请,即要求南京**组织由原法医专家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不属于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起诉人张**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