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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公安分局南门派出所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诉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9年10月22日,上诉人被人殴打后到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南门派出所报案。2011年1月19日,上诉人收到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南门派出所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但是未收到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南门派出所出具上诉人于2009年12月22日被人殴打报案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出具上诉人在2009年10月22日被人殴打报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王**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浦**安分局法制科没有做伤残鉴定,没有任何理由对上诉人的报案不立案,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浦**安分局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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