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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其他行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行诉初字第6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京市**水分局在其网站上发布落款日期为2013年1月7日的“溧征拆字(2013)1号”《溧水县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该通知书审核同意溧水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在上诉人房屋所在的十里岗村等村庄范围内实施征地房屋拆迁。上诉人质疑该征地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并认为上诉人房屋项下的宅基地及鸡舍用地属于集体土地,并非国有土地,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南京市**水分局无权作出包括上诉人房屋及鸡舍在内的拆迁通知。另该通知书无任何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综上,南京市**水分局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且涉嫌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故请求一审法院撤销南京市**水分局作出的《溧水县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溧征拆字(2013)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却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水分局2013年1月7日作出的“溧征拆字(2013)1号”《溧水县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以上述通知书系不具有可诉性的内部行政行为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行诉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南京**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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