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赖**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赖**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行诉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京市**道办事处遗失其1989年2月份结婚登记档案,致使其前夫乘机以离婚为由擅自迁出户口,侵占共有财产,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南京市**道办事处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书面赔礼道歉。秦**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责令秦**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起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来看,起诉人的所诉事项尚未经行政机关处理,故起诉人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