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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天**限公司其他(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诉称

经查,在起诉前,上诉人曾以南京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向江**安厅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8月10日,江**安厅作出苏公复决字(2014)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上诉人行政复议理由不成立,南京市公安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决定维持南京市公安局接到上诉人2014年5月22日和5月26日拔打报警电话后依法作出的接处警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上诉人以南京市公安局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行诉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南京**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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