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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80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南京**民法院,审理中,经南京**民法院委托,南京大**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评估公司)对相关房屋进行估价并出具估价报告,上诉人对该估价报告结果有异议,向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建委)投诉未果,故诉至鼓**院,要求判令市住委对大陆评估公司违规出具估价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一审法院却裁定不予审理,上诉人不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并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起诉要求市住建委对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行为进行查处。而经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行为系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查处的职责范围,上诉人任**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任**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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