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盛*富、盛**、盛*和与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盛*富、盛**、盛*和不服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告知函》,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盛*富、盛**、盛*和以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盛*富、盛**、盛*和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富、盛**、盛*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富、盛**、盛*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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