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南京市六合区教育局房屋拆除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横梁街道)、南京市六**育局(以下简称六**育局)房屋拆除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杨**,被上诉人横梁街道的委托代理人赵*、叶*,被上诉人六**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叶新、徐**到庭参加诉讼。因当事人申请案外协调,本案扣除审理期限60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原南京市**级中学的退休教师,被告六合区教育局系该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1990年,原告一直租住在该校园内一平房中。2008年,原告提出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见《申请表》),其申请补贴金额(含购房补贴、工龄补贴)得到了被告六合区教育局审批同意,也通过了南京市六合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见《审批表》)。原告获取审批后未再交纳涉案房屋租金。2010年6月20日、2012年8月,原告向有关部门先后递交了《报告》(2份)、《信函》(1份)。《报告》、《信函》主要反映:原告为了校区安全管理已搬出了涉案房屋,且在校外购置了住房,要求发放被扣的购房补贴、工龄补贴。2013年7月15日,因涉案房屋危旧、年久失修,成为校园安全隐患,被列入拆迁范围。2013年7月17日,涉案房屋被拆除。2013年8月,被告向原告发放了被暂扣的款项(见横**学退休人员拟补发住房补贴发放表,以及搬家费、自建房补偿款《收条》)。2014年3月31日,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六合区教育局及横梁街道拆除该房屋的行为违法,同时要求给予行政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杨*与被告六合区教育局的讼争主要涉及教职员工公房承租、承租的公房改革、老教职员工购房(工龄)补贴的申请与审批、学校内部危旧房改造、教育系统内部国有资产的处置,以及房屋拆除后相关费用的支付、住房补贴的发放等行为。因上述一系列行为均属于教育系统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横梁街道虽然参与了被告六合区教育局对涉案危旧房改造,但不能改变拆除涉案房屋系被告六合区教育局的内部管理行为的性质。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横梁街道办事处、南京**教育局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上诉称,1、原审法院调查及认定事实错误,二被上诉人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属于教育系统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而是行政违法行为。①涉案房屋系上诉人的房改房,二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未给予相关安置或经济补偿,拆除涉案房屋的程序和行为违法;②即使涉案房屋是上诉人承租横梁高级中学的公房,上诉人和横梁高级中学之间也形成公房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承租人同意,未给予相关安置或经济补偿,拆除上诉人承租房屋的行为也属于违法;③上诉人一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确认二被上诉人的拆除行为违法,不是原审庭审调查的房屋确权纠纷,一审未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调查核实,而是对涉案房屋的性质进行调查核实及辩论,原审法院严重偏离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定错误。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确认二被上诉人的拆除行为违法,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横梁街道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六合区教育局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1、涉案房屋并非房改房。①涉案房屋一直属于国有资产,现该涉案房屋仍然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在横梁初级中学名下,根本不存在房改变更为上诉人的个人财产;②如果经过房改程序,必然有出售公房的单位和购买人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填报相关表格,结合买房人工龄、职称及房屋使用年限等进行测算确定购房金额,并向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而以上房屋均未办理上述手续,被上诉人也从未下发或者转发相应房改文件;③涉案房屋为平房,根据相关政策,平房是不能参与房改的,所以上诉人声称涉案房屋是房改房没有任何政策基础和条件。2、涉案房屋拆除不存在违法拆除的问题。①涉案房屋上诉人对该房屋因搬出而申请住房补贴金,被上诉人也根据实际政策和标准向区财政局请示后及时给上诉人下发了住房补贴金,上诉人搬出房屋完全是基于本人真实意愿而非被上诉人行政强制;②涉案房屋的拆除是因为房屋年代久远,又都属于砖木结构,还有许多房屋已空置很久,已成危房,对校园安全构成隐患,为保障全体师生安全和学校日常秩序,由横**学校配合横梁街道政府进行,成立专门的拆危领导小组,制定拆危工作方案,并报教育局、街道政府批准,多次召开会议、走访听取退休教师意见,对退休教师住房补贴进行测算并分发,对于教师自建房本着人性化拆除危房的原则也给予了适当补偿,所有补贴每位教师也都及时下发到位。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涉案房屋并非房改房,上诉人并非该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其并无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的拆迁行为属于教育系统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且该房屋拆除也是在上诉人搬出后依法拆除的,不存在侵害上诉人的任何权益,其无权要求相应赔偿。

原审被告六合区教育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江苏省资产网截图的固定资产明细帐;2、宁政办发(2002)20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六政办(2002)18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六合县优惠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等政策性依据;3、横**学退休人员拟补发住房补贴发放表,以及搬家费、自建房补偿款《收条》;4、原告出具的《报告》二份、信函一份;5、关于对娄书记在《六合区公房出租和违建报告》上批示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六教(2013)48号《关于拆除危旧校舍的请示》。

原审原告杨*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六合区老职工购房补贴、工龄补贴审批表》;2、《南京市六合区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3、《关于原横梁高级中学部分退休教师反映房屋被强拆的情况回复》。

原审被告横梁街道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认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庭审查明,上诉人未向有关部门递交《报告》、《信函》,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6月20日、2012年8月,原告向有关部门先后递交了《报告》(2份)、《信函》(1份)”与事实不符。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审法院已查明,原南京市**级中学将校园内的平房出租给教职工住宿以解决教职工的住宿困难问题,上诉人自1990年起即租住在涉案平房中。2013年涉案房屋被拆除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原承租教职工拿到了补发的住房补贴、搬家费等补偿款。上述事实说明,建立在涉案房屋基础上的承租关系、发放相关补偿费用以及产生的所有纠纷均应纳入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内部管理范畴。上诉人作为学校的退休教职工,其认为涉案房屋被拆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学校反映并要求学校帮助解决。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杨*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