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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作与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作因不服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编号为2014-11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谅解,原告沈*作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作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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