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11月,本院收到徐*、姚**的行政起诉状。徐*、姚**不服江苏**员会作出的《对“关于‘饲料溶失率不合格’能否认定为‘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江苏**员会对射阳**员会作出的《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江苏**员会对涉案企业的所有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理答复,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的《答复》系江苏**员会针对射阳**员会就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所作的答复。该《答复》未对起诉人徐*、姚**设定一定的义务,也未对起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就《答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