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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贾**公房档案管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60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市凤凰新村13栋104室房屋系上诉人1982年下放回南京后单位安置的承租公房。因当时住房困难,该房由上诉人户与孙兵户共同居住,房租交原莫愁房管所(现更名为五台山房管所)。当时该房由上诉人儿子贾**实际居住,贾**1991年服刑至2003年回南京。1992年该房由建邺城**有限公司拆除时未通知上诉人,该房承租证也遗失。2013年上诉人得知该房被建邺城**有限公司拆迁才要求拆迁安置,但被告知该房拆迁时已对孙兵户及另一户进行了拆迁安置,上诉人因此要求建邺城**有限公司提供该房安置资料及信息,被告知可去五台山房管所查询。五台山房管所答复,当时拆迁时所有承租人资料已移交拆迁单位,可去其上级单位建邺区房管所查询。建邺区房管所又答复上诉人,凤凰新村在2002年区划调整时被划至鼓楼区,所有相关承租人档案资料全部移交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鼓楼住建局)下属单位南京鼓**限公司,并提供了当时移交档案的相关手续。同时南京鼓**限公司又称凤凰新村13栋104室房屋1992年已被拆除,区划调整时该地址已不存在,房产档案有移交记录,但承租人档案资料无法找到。上诉人遂向鼓**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诉讼于2014年4月由鼓**院立案受理,审理中鼓**院认为是行政诉讼,上诉人遂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鼓楼住建局提供凤凰新村13栋104室房屋的档案资料。但却被鼓**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档案管理并非鼓楼区住建局的行政职权,上诉人贾**要求鼓楼区住建局提供本市凤凰新村13栋104室房屋的档案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贾**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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