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江苏至**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查明江苏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公司)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间拖欠钱某某等17名职工工资未支付。2013年8月20日,市人社局向至*公司下达宁人社察令字(2013)第01494号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至*公司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钱某某等17名职工工资合计129990元,但至*公司逾期未按照宁人社察令字(2013)第01494号限期改正指令书的逾期履行义务。市人社局认定至*公司未按照宁人社察令字(2013)第01494号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支付拖欠钱某某等17名职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于2013年9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宁人社察理字(2013)第0149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至*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前补发钱某某等17名职工工资合计129990元;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标准加付赔偿金64995元。至*公司收到宁人社察理字(2013)第0149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宁人社察理字(2013)第0149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市人社局在宁人社察理字(2013)第0149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至*公司未按宁人社察案字(2013)第01494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市人社局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宁人社察理字(2013)第0149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此案后,因至*公司下落不明,遂于2014年5月15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公告,向至*公司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通知至*公司本院将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三十分对案件进行听证。至*公司逾期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市人社局的宁人社察理字(2013)第0149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宁人社察理字(2013)第0149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