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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许可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7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宁拆许字(2010)第03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却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因此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并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赵**起诉请求确认宁拆许*(2010)第03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要求撤销。因宁拆许*(2010)第03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已经本院(2013)宁行终字第61号生效行政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故一审法院对赵**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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