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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孙**与江**察厅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收到起诉人孙**邮寄的以江苏省监察厅(下称省监察厅)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孙*生诉称:2015年1月12日,起诉人向省监察厅邮寄《行政监察申请书》,要求对镇江市人民政府和市长朱**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的玩忽职守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并给与相应的处分。被告收到申请后无所作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故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对起诉人的行政监察申请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省、市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起诉人对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南京**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尽管本院电话向起诉人释明相关规定,但其坚持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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