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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勇诉被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杨*(镇江市京口罗马假日大市口婚纱摄影店业主)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勇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收到该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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