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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刘**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收到起诉人刘**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市国土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刘**诉称:其在XX村97号与赵*名下集体土地房屋139.13平方,因为与赵*离婚,协议有45平方房屋于2014年12月被玄武区征收办强行拆迁,其曾去玄**法院要求起诉,被告知要有国土局裁定才立案,起诉人多次去国土局被告知不符合裁定规定,不给任何书面答复。故起诉,请求被告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对曹后村97号房屋拆迁安置进行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诉请所涉不动产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刘**的起诉无权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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