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水利局与被执行**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缴费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京**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后,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南京市水利局作出的宁水征字(2014)第02号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南京**公司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共计513408元及因逾期未缴纳每日按应缴纳数额的1u0026amp;permil;加收滞纳金的内容,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之后,南京**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运公司自行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300000元整,并提交书面申请称,因全球金融危机导致航运危机加深,致其水运主业和船舶修造业务低迷,航运业务量大幅下滑,船舶修造业务几乎停产而出现巨额亏损,船舶加油等日常经营资金的支付已难以保障,职工工资发放不得不延缓,故申请减免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南京**公司经营困难,确无履行缴纳剩余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水利局作出的宁水征字(2014)第02号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案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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