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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诉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建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戴*斌诉称,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察厅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五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告是南京市保障房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其应当在网站上主动公开所有保障房的申购销售图、鸟瞰图、区位套型图、分配结果信息图,让群众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房房源分布及分配信息。原告在被告网站上只看到了被告公开了所有市建、区建保障房的建设地址和以前销售的部分房源申购销售图、鸟瞰图、区位套型图、分配结果信息图,没有及时公开现在已建成的保障房申购销售情况、分配结果信息图,所以向其申请公开已销售的白云雅居保障房种类、楼房申购销售情况信息,结果被告以不成立的理由拒绝公开。被告作为市政府主管保障房建设、分配、销售监管的职能部门,应当主动收集保障房建设、申购、销售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在被告没有主动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原告申请公开白云雅居保障房情况信息,其拒绝公开是违法违规的。现诉请被告在其网站上主动公开南京市所有保障性住房房源销售情况图表、鸟瞰图、区位套型图、分配结果信息图,让群众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房源分布及申购销售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已经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已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且案件正在复议期间,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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