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根据鼓委办发(2014)64号文件u0026ldquo;将原南京市**鼓楼分局、原南京市**鼓楼分局、原鼓楼区**管理局的职责和区食安办的职责进行整合,划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u0026rdquo;南京市**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鼓)质技监罚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举行听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到庭参加了听证。在听证中,申请人陈述了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交了相应证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表示认可,并希望减免罚款数额,但申请人未予同意。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于依法履行行政职责。鉴于申请人作出的(宁鼓)质技监罚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宁鼓)质技监罚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