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执行人金**、金**等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非诉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金**、金**、金**作出的宁建府征补字(2014)第11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在审查期间,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6日以房屋被征收人金**、金**(实际居住人)已将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人建邺区政府拆除为由,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宁建府征补字(2014)第11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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