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南京**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扣押、拍卖南京宏**限公司价值4495.03元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案件审查过程中,南京**管理中心2014年8月14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南京**管理中心提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南京**管理中心要求查封、扣押、拍卖南京宏**限公司价值4495.03元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