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退休行政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退休行政审批一案,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出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确认2011年初被告在给原告办理退休后原告仍领取退职养老金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确认2011年初被告在给原告办理退休后原告仍领取退职养老金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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