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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顾*、顾*与被起诉人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履行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顾*、顾*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的行政起诉状,要求依法判决顾*就近入学的合法权益将顾*划入新城小学北分校就读,确保教育公平。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系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单方面的意志,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实施的能够决定相对人法律地位并能够产生行政法上法律后果的行为。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划分施教区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故起诉人顾*、顾*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顾*、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院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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