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吴**、吴*、陈**、杨**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已向法院重新分别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吴**、吴*、陈**、杨**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吴**、吴*、陈**、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