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华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