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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下称新区劳动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本院(2014)锡行终字第00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2项信息应该属于政府信息,不涉及属于商业秘密,且本案政府信息公开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此外申请人要求信息公开的第一项内容有二个,即《无锡市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而二审判决仅对《无锡市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是否可公开作了说明,遗漏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新区劳动局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公正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周*申请公开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限公司(下称通**司)从2006年到2013年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情况,其中第1项为公开《无锡市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第2-11项为公开该公司应提交新区劳动局书面审查的各项原始材料。根据相关证据表明,第一项中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以及第2-11项材料经提交新区劳动局书面审查后即予退回通**司,新区劳动局并未予以保存。《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和第2-11项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政府信息的界定,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本案中,申请人周*申请公开通**司从2006年到2013年的《无锡市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审查报告中有一栏内容涉及在岗职工工资信息,新区劳动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通**司发出《关于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征求意见函》,通**司回复不同意公开相关报告书。此外,亦不存在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据此,新区劳动局决定对《无锡市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本案二审判决书在事实部分的叙述中确遗漏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中《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的内容,但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不属政府信息范畴,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判决。

综上,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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