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红阳**限公司与无锡市滨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红阳**限公司诉无锡市滨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滨**区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红阳**限公司以“申请人研究决定,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红阳**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红阳**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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