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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吴**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一案,无锡**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锡滨行初字第00116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吴**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复查,现已复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吴**称,被申请人仅凭壬港社区提供的两份情况说明,没有相应的正式文件,不能认定本案所涉房屋是合法建筑。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案进行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辩称

区城管执法局辩称:涉案被投诉房屋的土地使用者为蔡*,因多年前发生火灾而导致部分房屋坍塌,于2011年5月经社区同意,蔡*户修复中造部分,故被投诉建设不属于违法建设,吴**要求拆除的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复查认为,区城管执法局收到吴**的投诉后向所在壬港社区调查情况,壬港社区出具了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现场示意图、两份《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涉案的壬港村吴巷上73号房屋的土地由蔡**、蔡*、蔡*乙兄弟三人共同使用。蔡*户于2011年5月向所在壬港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其批准的情况下,由吴**(系蔡**女婿)在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有效面积内将倒塌的房屋进行修复的行为,不属于《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区城管执法局对于吴**的投诉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吴**要求区城管执法局依职权强制拆除的主张,依据不足。

综上,原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吴**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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