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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郑**因诉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以下简称南长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南行诉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2015年3月,郑**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因认为自己的股票被徐某某通过网络所骗,于2010年11月向南长分**派出所报案,请求帮助寻找诈骗其股票帐户的嫌疑人。经过五个月调查,迎**出所于2011年3月向其出具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并口头告知“此事不构成犯罪,属于你情我愿。至于拿走你股票帐户人的姓名,由于隐私的问题不能直接告诉你,你可以请法院来调查。”后其向无锡**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官根据其申请向迎**出所进行调查,但仅带回了其报案记录两张以及2013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对徐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承办法官的解释是公安机关提供的卷宗里只有这点内容。现其请求:依法确认南**局不作为;南**局公开2010年11月其报案期间迎**出所商副所长对此案进行的调查结果,尤其是对其提供的骗走其股票帐户的嫌疑人徐某某的调查笔录;南**局告知其在报案后向商副所长提供的被骗一万元现金汇款单的去向,及诈骗人的详细情况。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刑事司法行为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包括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行为。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是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据此,郑**认为其向迎**出所报案后,公安部门没有进行调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郑**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郑**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公安机关对公民就财产遭到侵犯的报案应进行调查并找到嫌疑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法院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郑**要求确认南**局不行为并要求南**局公开调查结果的诉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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