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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铁钢与无锡市**管理中心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秦铁钢因与被无锡市**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本院(2014)锡行终字第00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秦铁钢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撤销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养老金核定的答复;判决被申请人不仅要有告知行为,还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核定其工伤伤残七级待遇,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确认其至今仍保持着享受工伤保险关系的其他应有待遇,包含医疗保险待遇。其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偏离了其诉讼的主题和要求,回避了其真实意思,认定事实与本案不相干,造成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市社保中心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社保中心依据法律的规定提供社会保险服务。2013年10月28日,秦*刚向无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报告,要求享受退休补助费,该局将申请报告转送至市社保中心处理,市社保中心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于2013年11月18日对其做出了回复。秦*刚不服该答复,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收到了维持市社保中心答复的复议结果。2013年11月28日,秦*刚再次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报告,要求享受退休补助费,或者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内容,而市社保中心于2014年2月10日对秦*刚再次作出回复,称其要求无政策文件依据。市社保中心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答复行为程序合法,系对秦*刚要求变更工伤保险待遇的二次答复,对秦*刚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一、二审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秦*刚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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