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冷静霞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六**管局及第三人冷静霞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