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六**管局及第三人冷静霞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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