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南京市**道办事处不服拆除房屋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英诉被告**办事处认为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侵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协调,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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