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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张**、邹**、张**、朱**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行诉初字第000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张*、张**、邹**、张**、朱**以无锡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规划局作出的地字第3202012008001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另查明,张*、张**等因对上述规划许可证所涉同一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服,以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已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张**、邹**、张**、朱**就前置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该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已不产生影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原审法院对张*、张**、邹**、张**、朱**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张*、张**、邹**、张**、朱**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本院受理本案或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屋拆迁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批准、建设规划许可、房屋拆迁许可、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等多个行政行为。现市规划局作出的地字第3202012008001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涉地块上房屋已经拆迁管理部门拆迁补偿安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系拆迁补偿安置的前置行为,对张*、张**、邹**、张**、朱**实体权益不产生最终影响,现张*、张**、邹**、张**、朱**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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