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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行诉初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3年8月28日对无锡市西水东1号楼业主蒋**、周*、王*反映的西水东高层建筑1号楼的消防问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书面回复,内容包括:因部分楼梯宽度不符合要求,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已向小区开发商无锡盛**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司)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锡*消限字(2013)第185号),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等。因王*等认为盛**司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要求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按照锡*消限字(2013)第185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西水东1号楼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楼梯进行强制整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王**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王**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无锡**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作出不予受理裁定错误,应予纠正。王*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行诉初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无锡**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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