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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房产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行诉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2000年12月29日,无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将天成巷*号房屋产权证颁发给陈**。2002年6月14日,胡**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5月,胡**以房管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确认房管局在法院裁定书生效后仍颁发天成巷*号房屋产权证给陈**的行为违法;2、确认房管局不履行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职责违法;3、判令房管局依照生效法律文书为其办理天成巷*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4月24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出具告知函,认为胡**的请求已经过2009年6月15日江苏省建设厅行政复议维持,故不予受理其同一内容的复议申请,现胡**据此向法院要求起诉,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原审法院对胡**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胡**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确认房管局在法院裁定书生效后仍颁发天成巷*号房屋产权证给陈**的行为违法;2、确认房管局不履行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职责违法;3、判令房管局依照生效法律文书为其办理天成巷*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市房管局于2000年12月29日将天成巷*号房屋产权证颁发给陈**。2002年6月14日,胡**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故胡**已经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现胡**于2014年5月份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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