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确认违法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苏久**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认为,江苏久**限公司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久**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江苏久**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陈**、都燕*拆迁立项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浦**拆迁规划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浦**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二审行政裁定书
华**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过**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邱**拆迁安置二审行政裁定书
袁**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拆迁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陆**拆迁安置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