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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过**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过**、蒋**、吴**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4)惠行诉初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吴**、过**、蒋**、吴**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惠山大队(以下简称惠山交警大队)、无锡**路管理处(以下简称惠**管理处)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惠山交警大队作出的锡公交(惠)事(2005)第0104号《交通事务认定书》颠倒黑白,侵犯其合法权益。惠**管理处管理不当,未在通往锡澄路道路口设置斑马线,对事故负连带责任。故请求:1、法院对该事故责任重新认定;2、惠山交警大队承担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3、由惠**管理处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2005年1月25日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已送达起诉人,起诉人现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3、是否设置斑马线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且吴**、过**、蒋**、吴**未提供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证明惠**管理处具有上述义务、其要求由惠**管理处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4、吴**、过**、蒋**、吴**的赔偿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并已超过时效。据此,原审法院对吴**、过**、蒋**、吴**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吴**、过**、蒋**、吴**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根据**安部相关批复,当事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有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受理。2、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起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且其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其在惠山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一直向原审法院及本院等单位申诉,其申诉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撤销惠山交警大队作出的锡公交(惠)事(2005)第0104号《交通事务认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但并未明确当事人承担何种具体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独立、直接处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故因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申请国家赔偿,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吴**、过**、蒋**、吴**认为惠**大队弄虚作假、惠山公路管理处管理不当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300万经济损失,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其赔偿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外,是否设置斑马线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且吴**、过**、蒋**、吴**未提供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证明惠**管理处具有上述义务,故其要求由惠**管理处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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