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不服无锡**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诉初字第00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华**原有位于无锡市新区坊前镇协新村许坝头*号房屋。在无锡中**限公司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二期项目拆迁过程中,无锡**办公室于2009年9月15日发出拆迁公告,又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锡新管拆裁第8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安置裁决书,2010年2月1日上述房屋被拆除。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无锡市新区坊前镇协新村许坝头*号房屋经行政裁决后被拆除,华**再就前置的公告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对其合法权益已不产生影响。且华**起诉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均非无锡市人民政府作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对华**的起诉,不予受理。

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被上诉人的每一个行政行为只要侵犯其合法权益,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拆迁公告是拆迁过程中第一个行政行为,其是否合法关系重大。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无锡市**村许坝头*号房屋经行政裁决后已被拆除,故对华**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该后续行政行为,前置公告行为对华**的权利义务已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华**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