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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行诉初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张**因不服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于2009年2月21日作出的(2008)锡建拆裁字第245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市建设局作出的(2008)锡建拆裁字第245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诉讼费用由市建设局负担。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2012)锡滨行初字第0005号行政判决已就张**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作出裁判,该判决已生效,现张**再就前置的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该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已不产生影响,故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原审法院对张**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张**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侵犯其合法权益;2、行政裁决是行政强制的前置条件,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审后不审前,违法法定审判程序;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经查,无锡市滨**限责任公司在实施河埒口地区核心地块前期开发项目的拆迁中,因与张**就太康新村*号*室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市建设局申请裁决,市建设局于2009年2月21日出具(2008)锡建拆裁字第245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

另查明,原审法院(2012)锡滨行初字第0005号行政判决已就张**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作出裁判,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屋拆迁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批准、建设规划许可、房屋拆迁许可、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等多个行政行为。本案所涉房屋的拆迁行政强制案件已由原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案号为(2012)锡滨行初字第0005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系拆迁行政强制的前置行为,对张**实体权益不产生最终影响,现张**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据此,《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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