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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行诉初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查,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于2009年10月10日对钟**所有的苏锡路*号房屋作出(2009)锡拆办裁第18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钟**以市拆迁办为被告、无锡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为第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裁决依据的锡政拆通(2008)第5号《无锡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违法,裁决中评估机构选择不合法,评估报告未送达,评估报告适用法律错误、评估结果无效,裁决庭组成错误,裁决庭未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裁决员未对案件核心事实进行调查,裁决程序违法。请求:1、确认市拆迁办作出的(2009)锡拆办裁第18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诉讼费用由市拆迁办负担。

另查,钟**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等为被告,以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为由提起行政强制诉讼,该案案号为(2014)锡滨行初字第00070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钟**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强制案件已立案,钟**再就前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其合法权益已不产生影响。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对钟**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钟**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市拆迁办裁决行为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其诉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其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屋拆迁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批准、建设规划许可、房屋拆迁许可、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等多个行政行为。本案所涉房屋已被强制拆除,该拆迁强制案件已由原审法院立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行为系房屋强制拆迁行为的前置行为,对钟**实体权益不产生最终影响。综上,钟**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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